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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寻乌中学2016-2017学年高二上学期开学考试语文试题及参考答案

来源:海博学习网 www.exam58.com    发布时间:2016-09-05 09:59
江西省赣州市寻乌中学2016-2017学年高二上学期开学考试语文试题
第 I 卷 必考题
一、现代文阅读(9 分,每小题 3 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 1-3 题。
周代,尽管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记载不多,但我们还是看到,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
统治者对此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周代的食品交易是以直接收获采摘的初级农产品为 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据《礼记》记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有:“五谷 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汉唐时期,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十分丰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 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 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即肉类因腐坏等 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唐朝《唐律》规定:“脯 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 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从《唐律》中可以看到,在唐代,知 脯肉有毒不速焚而构成的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得知脯肉有毒时,食 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有毒食品,以绝后患,否则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 刻焚毁,致人中毒,则视情节及后果以科罚。
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中,追述了北宋都城开封府的城市 风貌,并且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昌盛,书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铺以及相关行会。商品市 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些商贩“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 之物,饰为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温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袁 氏世范》)。有的不法分子甚至采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之类伎俩谋取利润。为了 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现象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 对商品质量负责。“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料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 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都城纪胜》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 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籍,否则就不能从业经营。各个 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作为拉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行 为。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予以 严惩。
上述朝代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举措,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也可以为现今 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合理构建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径选择。
(摘编自张炸达《古代食品安全监管述略》)
1.下列关于原文第一、二两段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周代统治者严禁未成熟的果实和谷物进入流通市场,以防止此类初级农产品引起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
B.《二年律令》与《唐律》都规定,凡出现因脯肉有毒而致人生病的情况,食品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剩余的肉食。
C.《二年律令》中的规定注重对主使官员责任的追究,而《唐律》则更加强调对伤害生命的犯罪行为的追究。
D.《唐律》规定,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并故意将脯肉给人吃或出售,而致人生病者,要判处徒刑一年。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A.宋代政府注意到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各种质量问题,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B.随着城市民间工商业的繁荣发展,宋代统治者出于对从业者监管的需要,设立了行会这一政府机构.
C.监督从业者的合法经营,同时方便官府向商户、手工业者等收取费用,这也是宋代行会的重要职责。
D.与《唐律》一脉相承,宋代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也规定,凡故意出售有毒脯肉而致人死亡者,要予以严惩。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唐律》将“故与人食并出卖”有毒脯肉造成的后果分为两类,并给予不同的处罚,可见唐代的法律条文已经较为详尽周密。
B.宋代政府引入行会管理方法,既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对经营者进行登记,又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进行质量把关。
C.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始于周代,经过汉、唐的发展,到宋代形成了法制相对健全、政府与行会共同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D.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者施以重罚,有助于保障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是唐宋法律对今人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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