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闫啸天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近日,此案公开后引发争议,一些人认为量刑过重,“仅猎捕了10几只鸟就被判10年半,这个年轻人的一辈子就毁了”。还有人认为,掏鸟时,可能他不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么多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谁都能分得清呢? 【多维解读】 发散思维一:量刑合理,法律的公正不容置疑 “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有人认为量刑过重。真的量刑过重吗?要知道,“掏鸟16只”里的“鸟”都不是普通的鸟,而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燕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燕隼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结合小闫此前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最终判其有期徒刑10年半。应该说,法院对闫啸天的量刑有据可依,并未滥用自由裁量权。法律的公正是不容置疑的。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违法必然会被追究相关责任。每一个公民,应该懂得,要做一个规矩的守法者,即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因为法律规定如火药线,谁不遵法而触法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运用示范】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隼类”“情节严重”的标准是6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10只。本案中涉案隼类已超过10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法院量刑是合理的。此外,该条罪名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设立本罪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珍稀野生动物。(叶知秋《“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是否量刑过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