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散思维四:舆论、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对于司法公正确有监督之益处,但也有其不可忽视的弊端。 关于此事引发的争论其实早已跳出了法治的圈子,而演变为了“媒治”的七嘴八舌。舆论、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对于司法公正确有监督之益处,但也有其不可忽视的弊端。确实有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特意让你看不清事实,描述的方式好像几个无知的孩子,无意中倒卖了国家保护动物。在本案最初的报道中,有些媒体记者的撰文堪称精妙:凸显闫某某“大学生”的身份,暗示其“涉世未深”,似乎未审先判了其主观上“不知情”的事实。而对于检方指控其犯罪的证据及相关阐述却完全不加报道,反而选择了闫某某家人要“聘请律师申请再审”这样的信息加以渲染。凡此种种,皆难言公正客观,反而是倾向、误导意味明显,让网友失去了客观理性看待问题的能力,进而出现大量跟帖、替大学生含冤、认为量刑太重等说法。 【运用示范】 目前舆论争议的焦点,总结起来基本就是两个:其一,闫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猎捕并出售的是国家珍贵的野生动物。很多网友以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普及极度欠缺为理由,以自己不认识燕隼等国家级保护动物为参照,得出闫某某也不认识这些是什么鸟的结论,而这无疑是荒谬的。根据检方的说明,闫某某长期加入一个与野生鸟类相关的群,并曾有过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的“前科”。换言之,闫某某在捕鸟方面绝非“新人”,而很可能是个不折不扣的老手。网友们简单的以己度人,显然不够严谨客观,或至少是偏听偏信了闫某某的一家之言,而置检察机关的立场于不顾。其二,闫某某掏16只鸟能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那些强奸、抢劫、故意伤害、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也不一定判得到10年半啊?请注意,持类似的观点、论调的绝不在少数,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笔者只能以“呵呵”应对了。第一,不同种类的罪之间的社会危害性能够简单拿来比较么?桌子和椅子哪个重要,这个不能比;第二,掏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并加以出售的行为难道没有社会危害性么?只能说是公众对于这种社会危害性认识不清,对于此类残害野生动物行为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怎么能说你不认识,它就一定没危害呢?(王宇《司法独立不容舆论肆意干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