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反腐败秦朝对官吏的约束是很严的,制定的反腐败专项法律法规包括《为吏之道》等,突出规定了对官吏经管物资财产的法律监督,以杜绝贪污。若挪用公款,则以盗窃论罪。如“通一钱者,则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秦简·法律答问》中还规定: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日为之,弗为,是谓“废令”。即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或法律要求做而不做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该受惩罚。这成了后代历朝的反腐立法的榜样。 秦朝的国家政权机关设三大部门。行政机构的首长是丞相,军事机构的首长是太尉,监察机构的首长是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位列“三公”,成为制约其他两公的有力工具,负责统率监察官员对所有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举弹劾,百官畏之,监察官员被称为“风霜之吏”。监察机构的一般官员为御史,一部分在朝廷内负责日常的监察工作,另一部分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实施对地方的监察,因而又称监御史、监察史。常驻地方的监御史地位也相当高,他们常与郡守、郡尉一起,并称“守、尉、监”。 为了防止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为,秦朝还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荐和任命者须连坐,也即“保任连坐”罪。这一做法,历代封建王朝均有沿用。 汉代完善了对官吏的考核,逐渐形成了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希望通过强化官吏的考核来建设一支清正廉洁务实的官吏队伍。汉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得为吏”。西汉武帝颁布的《刺史六条问事》正式把“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以后历代相沿不绝。 现在大家比较熟知的官员回避制度,就是初创于汉代。当时实行“三互法”,其内容规定: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有血缘关系或婚姻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地区为官。后历代沿用并不断发展。同时,职务连坐始于商鞅变法时期,到了汉武帝时归纳为“见知故纵之法”,即对国家官吏实行连坐,上对下、下对上均承担连坐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如果对自己的上级或下级官吏的违法乱政行为知而不举则坐以同罪。汉朝的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汉武帝时,把全国分成了13个监察部,每部各监若干郡国,中央设13名刺史为监察官,各负责一部的监察事务,很好地发挥了监察御史的作用,强化了监察工作。我国最早的举报箱,是西汉赵广汉发明的。 汉宣帝时,赵广汉出任颍川太守,令手下人制成可入不可出的器具,“受吏民投书”。其后,这一制度得到了推广运用。 (选自《历数中国古代反腐败措施》,有删改) 1.下列关于秦朝反腐败措施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秦朝对官吏的约束很严格,专门制定了反腐败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重视对官员贪腐行为的处罚,到了十分苛刻严厉的地步。 B.秦朝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监察体系。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的御史又称监御史或监察史,地位仅次于郡守、郡尉。 C.秦朝将监察部门设为国家三大政权机关之一,并将掌管监察机构的御史大夫的地位与掌管行政的丞相、掌管军事的太尉并列,显示了对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 D.秦朝的“保任连坐”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官员犯罪,其保举者或任用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罪责。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3分) A.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体现了汉代统治阶层希望通过强化官吏考核来达到促进官员守法、建设清正廉洁务实的官吏队伍的目的。 B.汉代对受贿这种枉法行为的处罚十分严厉,除了犯罪官员要“弃市”,还要取消其子孙三代的为官资格。 C.汉武帝完善了汉代监察制度,他对全国进行分部监察,颁布了《刺史六条问事》,并建立了举报箱制度。 D.“三互法”是汉代官员回避制度。“三互法”从地域、婚姻、血缘等关系上,规定了官员任职时应当回避的因素,以防患未然。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曾被李克强总理怒批的一些官员“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的不作为行为,在秦朝属于犯罪行为,是会受到惩罚的。 B.秦朝的监察官员被百官称为“风霜之吏”,可见他们对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举弹劾,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 C.秦汉时期的许多反腐败措施具有开创性,既对当时的反腐败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也为后世的反腐败提供了借鉴。 D.秦朝的“保任连坐”与汉朝的“见知故纵之法”在立法目的上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为了防止官员任用上的腐败行为,后者是为了避免上下级官员之间相互推卸责任。 1.B(监御史与郡守、郡尉的地位关系,原文只有“并称”之说。) 2.C(举报箱制度ILl_:现在汉宣帝时。) 3.D(“见知故纵之法”是为了促使上下级官员之间互相监督、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