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经济健康繁荣的背后有着一个重要的内容——商业活动中的诚信思想。唐代的商业活动中的诚信思想主要依靠商人们自觉地遵守奉行,同时也通过契约制度等政策法令予以约束;政策法令对诚信思想的推动、促进又反过来促使商人更加自觉地在其商业活动中以“诚信”理念经营。 唐代的契约文书是经济活动中产生纠纷时进行法律裁定的依据,同时也是该时期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诚信从事买卖活动的重要形式。契约文书的出现深刻地影响着后世的经济生活。在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买卖契约制度方面,唐代获得了长足发展,契约文书大量出现,成为了诚信思想的见证。并且出现了契约的“样文”,类似于现在的“格式合同”。这极大地方便了当时的人们签订契约和进行不动产市场交易,使契约的内容及其形式实现了较大程度的规范化、固定化、合理化。就现存的唐代契约实物来看,唐代契约的内容、形式及其种类等内容通常先依据民间惯例执行,即民间惯例获得了官方的认可,慢慢得以固定化。契约签署的方式则多种多样,可通过签字、加盖私印等方式签订契约。在进行一些日用商品买卖时,唐人也常常签订契约。 唐代货币流通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个重要的现象:信用货币“飞钱”的出现。“飞钱”是唐代商家为解决货币流通困难而发明的货币汇兑方法。唐代诸道进奏院、诸军、诸使经常要将从各州府征收来的赋税、盐钱和各种收入折合成货币后运送到京城,但是京城的商人们又需将大量的货币缴纳给上述朝廷的各类机构,于是由这些机构向京城的商人们发放“文券”。此“文券”类似于当代的汇票。商人们从朝廷上述相应机构获取“文券”后便“轻装趋四方”。商人们在外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需要大量现钱之时便到各地衙门领取。这对后来历朝历代的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是唐代经济活动中诚信思想的重要体现。先秦时期,政府对经济活动中的产品买卖予以严格规范和管理。商人们开展日用品的经营须到衙门进行登记,加入市籍。政府对产品的质量进行严格规定,对未达到质量要求而销售产品的商人予以惩戒。唐代政府非常看重产品买卖,在经营登记、产品质量方面的规定更为严格、规范。衙门设置“市令”作为市场交易活动的管理者,由“市令”或者其“属员”按照质量的好坏对各类产品估定价格之后,由商家明码标价销售。在手工产品出售之前,需要题写制作者的名字。对制作或者销售假冒伪劣手工产品的,以及制作和销售长度、幅宽不足的货物的,唐代通过刑法进行规制,对制作者和销售者杖六十,且还须没收所有的器物。销售货物时缺斤少两或者商家之间相互勾结抬高市价的,处以杖八十的刑罚。在这些规制交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影响之下,唐代形成了相应的市场规则。这些市场规则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唐代不仅汉人之间的商业来往中诚信相待,同时以开放兼容的姿态平等对待胡商和外国商人。不少胡商不仅在中原有宅子、田地;而且政府部门遵照相关规定“以诚相处”,胡商在危难之时还可踏实地从官府中获得优待。这说明了唐人以诚信对待胡商。唐人的诚信品行,吸引了很多的外国商人到唐朝经商,因而,诚信成为唐代国家最佳的经济发展软环境,也成为了国家经济实力的重要内容。商人们也受此影响,通常能够自觉地诚信经营。 (摘编自杨洁《考析诚信思想在唐代经济活动中的体现》,有删改)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契约文书是唐代契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唐代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诚信从事买卖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与见证物。 B.“飞钱”是唐代商家为解决货币流通困难而发明的一种信用货币,这种货币的汇兑过程得到了朝廷各类相关机构的支持。 C.唐代政府对经济活动非常重视,对经济活动中的产品买卖给予了非常明晰的规定,比先秦政府的相关做法更加严格规范。 D.唐代刑法虽然对不同的违法经济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不一样,但却为唐代形成相应的市场规则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