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文化人类学者克利福德·吉尔兹曾提出著名论断:“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理论奠基人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试图从地理、宗教、民情、风俗中追寻法的精神。他们虽然都没有洞悉法最终根源于特定社会的经济物质条件,但都从德与法的关系角度,阐释了一个民族的德性惯习极大地影响到法的内容与形式。在这个意义上,德与法相互交融,德乃人们心中之法。 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法律与道德相互促进与融合的成熟形态,即表现为法律信仰与法治观念,亦即形成法律至上的规则意识。法治成功的内在标志,是法律被民众所普遍尊重和信仰,而不是畏惧、忌惮法的强制力,即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于日常社会生活之中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引导并赢得“人心”。 法律与道德并非浑然一体。一般而言,国人擅长整体性和综合性思维方式,因而常常容易将道德与法律做一体性认识和处理,然后如太极八卦一般,讲究两者的相互转化。这也是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的根本原因之一。然而,现代社会,道德与法律相对分离,法律获得相对独立性和自足性,有助于形成适应现代工商业社会生活的法律体系、树立法律权威、构建现代法治国家。当然,在分析法律的相对独立性、看到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的同时,充分认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一致性,对法治国家建设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的命题,既解释了在社会稳定时期,法律可以作为相对独立的系统看待,又肯定了道德与法律的作用其实难以决然剥离。但是,当命题转向治国方略,亦即究竟是“依法治国”为主,抑或是“以德治国”为要,答案当然毫无疑问地指向前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主次有序,依法治国是主体,以德治国为辅助,这是由法律与道德自身属性所决定的。现代法律是高度建制化的制度性事实,具有确定性、可预测性和程序性特征,体现出适应现代社会的形式理性化和科层化的实践要求。相较而言,道德治理则可能陷入混沌的非技术化、非建制化和非程序化状态。总体来说,在当代复杂社会形态下,道德治理难以独自构成一种“治式”,无法提升至治国方略的层次。 需要强调的是,“法主德辅”绝非否定道德的作用,而仅仅是指在治国方略的层面上,法治更适合作为主体,也更应该成为主体,而以德治国是建构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战略。换句话说,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是互为支撑的结合,也是主次有序的结合。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法治与德治主次有序,但我们的认识和实践并不止步于此,而是为了最终获得更高层次的复归,形成良法善治的辩证统一体。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在克利福德·吉尔兹和孟德斯鸠看来,一个民族的德性惯习会极大地影响法的内容与形式。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3分)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参考答案 1.B 2.D 3.B |